業主對物業管理的常見誤區
誤把當成產權單位
誤把物業公司當成房地產開發商
誤把物業公司當成政府相關職能部門
誤把物業公司當成相關的運營商
這些錯誤的觀念
,讓許多業主在遇到任何住房相關問題時
,都把責任都推到物業公司身上
,認為物業是唯一責任方
,更有甚者以此為由
,拒交物業費
。這讓物業公司啞巴吃黃連
,有苦說不出
。
在此將大家日常遇到的一些事情進行了責任歸類
,方便大家有效去反饋解決
。
有些事是相關部門的事
查處業主家裏被盜
、處理違章搭建
、違規改裝修住房
、業主占用綠地和道路等等
,這些事是政府主管部門
、街道社區
、轄區公安部門的事
,並不是物業公司的事
。
根據我國《物業管理條例》第三十六條規定
,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
,提供相應的服務
。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
,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
,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
。
其實簡單理解就是
:社區監控
,保安巡邏
,訪客登記等等屬於物業服務合同內容
,隻要這些物業都正常執行
,並配合相關部門
,物業是沒有責任的
。
因此大家在遇到上述事情時
,可以及時將問題反饋給物業服務中心
,尋求幫助
,而不是一味去責怪物業
、為難物業
。
有些事是相關企業的事
像業主家裏的供水
、供電
、供氣
、供暖
、電話
、網絡
、有線電視等方麵的問題
,這些其實是由社會公共事業企業或運營商負責解決
,並不是物業公司的事
。
《物業管理條例》明確規定
,“物業管理區域內
,供水
、供電
、供氣
、供熱
、通信
、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”
。
由於目前城市供水
、供電等企業在收費時
,仍看總表計費
,並由物業公司按分戶表代收代交
,一些業主就認為是物業公司收水電費
,實際上是物業公司替業主交費
,替供水
、供電
、供暖等企業收費
。
目前
,供水
、供電企業除無償占用物業企業的人力資源外
,還由物業企業和業主承擔總表與分戶表之間的巨額差價
,加重了物業企業和業主的經濟負擔
。
希望大家能夠明白其中緣由
,避免後續再有相關誤會產生
。
有些事是開發商的事
保修期內以及保修期內沒修好的房屋裂縫
、房屋透寒
、煙道漏煙串味
、牆麵或樓頂防水
、衛生間和廚房防水等房屋質量問題
,這些是開發商的責任
,與物業公司沒有關係
。
目前新建小區的物業公司大部分隸屬開發商
,不少業主把應由開發商負責的問題都記到物業公司的賬上
,認為物業管理服務不到位
。換句話說
,不管是開發商所屬的物業公司還是其他物業公司
,都不承擔應由開發商承擔的責任
。
根據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》第三十一條
,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
,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
。
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
、保修範圍
、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
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
,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
。
保修期內
,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
,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
,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
,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
。
因此希望業主在遇到相關問題時
,可以尋求物業幫忙協調解決
,但心中一定要清楚
,這些並不是物業權責之內的事情
。
有些是業主您自己的事
另外
,業主家裏的門窗框
、門窗把手壞了
,水閥
、水龍頭壞了
,開關壞了
、電源短路了
,座便箱浮球不好用
,室內牆皮脫落了等等
,這些分戶以內的業主自用部分
,維修也好
,更換也好
,都是業主自己的事
,也不是物業公司的事
。
現在房屋的所有權是業主
,所有權內的事(不包括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)都該業主自己管
。當然這些事也可以委托物業公司
,但要清楚這些不屬於物業公司的管理服務範圍
,而屬於有償服務範圍
。
根據《物業管理條例》規定
,物業管理是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
,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
、養護
、管理
,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
,並不包括業主家中部分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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